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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大大瑗 月大大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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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小楼 无小楼

    **主要是对货物征税,货物即有形动产,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就需要缴纳**,有形动产的销售既包括存货的销售也包括使用过的物品的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两类:一类是固定资产中的动产,一类是其他物品。对于销售存货的税法规定和账务处理纳税人都很熟悉,而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相关规定和核算则不是非常了解。转型前,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销售如果售价超过原值则需纳税,如售价低于原值则不需纳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购买与应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购入时享受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购入时不能享受抵扣政策的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在出售时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在“应交税费—应交**”科目设置上,一般纳税人与按照征收率计征的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设置二级科目,而一般纳税人需要设置**科目。一般纳税人出现需要按照征收率计算的情况通过“应交税费—未交**”核算较为妥当。本文对一般纳税人按计税办法不同分为按照征收率计税和适用税率计税两种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简要叙述。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规定应当计算征收率缴纳**的会计处理
    据《**、****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2008年12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由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上述固定资产时将价税合计均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没有计入进项税额当中,因此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不妥,只能按照简易征收的办法经计算缴纳**。对于简易征收办法核算**不宜在“应交税费—应交**”中核算,因为无法计入**明细科目,放入销项税额中明显不合适,销项税额应当核算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的税额,而不是通过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只能使用“应交税费—未交**”科目对简易办法征收的**进行核算。对于减免的2%如何核算,是否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呢?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补助是企业从**直接取得的资产。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如减免税)不属于**补助准则规范的**补助。故不宜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那减免的2%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据《**、****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减免的2%的税款属于直接减免的**,但由于其不属于**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得到银行存款104万元,那么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20,000
    应交税费—未交** 20,000
    该项税款2万元在**纳税申报表上列示在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一栏,其税款不能被前期留抵税额或者是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据规定销售方也不得据此开具****,那么取得方也不可能将销售方按简易征收办法缴纳的**作为进项税额去抵扣。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指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自2009年1月1 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设备,价款为100 万元,**额为17 万元,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使用两年后销售收到58.5万元,销售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85,000
    销售方可以据此开具****。从该项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部分(即50万元)转移到了产品成本当中,价值损耗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8.5万元也实现了抵扣。未抵扣部分的**随实物流转至其购入方,由购入方去继续抵扣。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较,购入方的税负降低了。这样的税制设计促进了二手设备的流转,使得设备进项税额的抵扣与设备价值损耗相一致。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其在购入时进项税额按规定给予抵扣,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纳税。例如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价值较低的工具一套,价款为1000元,**额为170元,该设备作为低值易耗品使用,会计处理为:
    借:周转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使用两年后销售收到585元,销售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85
    销售方可以据此开具****。从该项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该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部分转移到了产品成本当中。与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相比,其账务处理和纳税额相同。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收率为3%,故减按2%征收时,应按照3%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按2%进行计算。如果按照2%的征收率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按2%进行计算就会出现错误。例如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设备,价款为5,000元,**额为850元,该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5,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使用两年后销售收到1,030 元,销售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10
    应交税费—应交** 2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例如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工具一套,价款为5,000元,**额为850 元,该工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使用,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周转材料 5,850
    贷:银行存款 5,850
    使用两年后销售收到1,030元,销售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3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 30
    综上所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应纳税额计算和会计处理上,由于纳税人的类型不一致和购进时是否抵扣而有所差别。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较简单,其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固定资产销售的税额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其余物品销售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进项税额已经按规定抵扣的固定资产后,将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税额可由销售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核算。购入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销售应当按照其含税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按照2%的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其税额不得被进项税额抵扣,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未交**”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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