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殿骑士怎么实现无限禁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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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子 竹子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交通**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上路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的工作秩序,规范高速公路交通**的执勤执法行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支队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高速公路交通**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从事秩序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并督促参与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车辆施救、现场清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交通参与者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下列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器材:
    (一)执行勤务的**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反光锥筒1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2条、拦车破胎器1个、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牵引绳1条、手电筒2个、**2副,**2根,电**2根。(二)每个大队配备2辆事故现场勘查车,车上应当安装车载发光警示屏、车载电台,配备发光指挥棒2根、便携式发光锥桶20只、停车示意牌2个、折叠式发光警示标志牌1块、发光导向标志牌1块、现场勘查灯2个、防爆强光灯1个、手持扩音设备一个、**4条、拦车破胎器1个、简易破拆工具1套、灭火器2个、急救箱1个、**用橡胶手套4副、牵引绳1条、**2副,**2根,电**2根。(三)执行勤务的**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1个。事故处理的**每人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发)光背心、对讲机、发光**2个。(四)每个大队应当配备防化服2套,**衣、**头盔各20件,备用反光锥桶20个,**支按需配备。第四条 大队要加强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管理、使用、维护、移交等制度。**每次上路执勤执法完成任务后,要自行检查、清点自己领用的安全防护器材、装备,使用单位每月对安全防护装备、器材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清点,发生损坏或者故障的,及时安排修理、更换、补充。**上路执勤执法前,带班领导应对出警的人员提出自身安全防护要求,根据任务要求检查**是否带齐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未带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务后,对安全防护工作作简短的总结,纠正不规范的做法,明确改进措施,要求**进行整改。第五条 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保证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事故现场快速、有序、安全、顺利地进行。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辖区勤务中队领导、发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辖区大队领导必须到交通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工作。执勤执法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不明确时,按下列情况依次确定:
    (一)直接分管对应业务的支、大队领导在现场的。(二)方案、预案中规定的负责人在现场的。(三)其他领导现场指定、预先指定的。(四)现场**中职务高的。(五)现场**中**高的。第六条 支队、大队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采购领用发放登记记录、检查监督记录、维修维护保养记录。支队每半年、大队每季度对下级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支队负责对机关全体**和各大队、中队领导及业务骨干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大队负责对本大队全体**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理论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实战演练,重点加强勘查交通事故现场以及夜间、雨雪雾天巡逻执勤时的安全防护技能研究和实战演练。培训要以实战操作为主,理论知识为辅,凡是未经过执勤执法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路执勤执法。第八条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下级对上级负责、上级对下级监督的长效安全防护机制和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应急救助机制。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 交通**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执勤**应当开启**,交通**应当穿着反光背心,按规定使用停车示意牌。执行具有危险的任务时,按规定穿着**衣,戴**头盔。(二)驾驶**正常巡逻执勤时,应当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时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规定保持车距,保证安全。遇有紧急情况,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三)执勤时不得少于2人,现场执法应当在路肩、港湾式停车带、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设点执勤应当在收费站和服务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四)夜间、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在高速公路设点执勤,不得少于3人,应当将执勤点设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路段设置执勤点的,应当在距执勤点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提示引导标牌、反光锥筒,并确定专人负责安全警戒。(五)保持通讯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二)遇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站在交通安全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伸手拦截,抓、拉车门、车窗及车辆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内,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三)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驾驶机动车追缉或将车辆置于违法车辆前方强行阻拦。第十一条 交通**在执勤执法时,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逃跑的,可采取记录车号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处理,事后再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交通**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执法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戒备措施:
    (一)执勤**应当2至3人编组执勤,按规定携带武器、装备。遇突然袭击时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犯罪分子,必要时可以联络增援,避免陷入孤身无援的境地。(二)拦截盘查车辆时,应在路中设置路障,执勤**站在路边明亮处,使用停车示意牌,示意车辆靠边停放,首先要求驾驶人将车辆熄火。注意防止来车速度过快,将**撞伤。(三)正在执勤的巡逻**,遇有情况临时停车时,要车不熄火,坐不离人,占据有利地形,前不受挡,后不受阻,一有情况,立即出动;夜间巡逻,遇有人拦车,执勤**应立即下车,持**械在手,做好应急准备,密切观察周围动静,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袭击。下车时,车辆应尽量停在路边或其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不要离开车辆太远,可站在车辆两侧或车门口。(四)执勤中有人报案或诉说其他事情,应保持戒备,要尽量使对方处在自己的左侧,不宜靠对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报案、问事为由向执勤**突然行凶。遇人请求到某处处理问题时,不能单身前往,特别是夜间遇到这种情况,应保证有足够的警力,要让对方面前边带路,**尾随其后持械行进,并随时观察动向。(五)接受陌生人递送的东西时,应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并注意观察其举动,防止其突然袭击。(六)执勤**在对可疑人进行盘查时,要有专人负责通讯联络;执勤**不要同时处于被盘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有1人面对即可,并注意与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离;在被盘查人的两侧(至少是右侧),要各有1人密切注视,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对神态紧张、手插在衣兜、腰间或提包里不肯拿出来的嫌疑人,居于其两侧的执勤**,应作出迅速反应,出其不意地剥夺其双手的活动能力,防止其利用随身携带的**支、**或其他危险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对盘查的问话似听非听、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默不作答、用目光扫掠目标时,执勤**应严密防范;需要检查其携带的包裹物品时,应责令其退后三步,由一名**在其侧面密切注视,另外一名**打开检查;选择盘查的地点应注意选择宜明不宜暗、宜宽不宜窄、宜静不宜闹、宜简不宜杂、宜近不宜远之处进行。(七)押解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嫌疑人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分子时,一般均应采取约束措施。(八)遇道路上发生**件等情况,现场**应迅速了解和查明**件的事由、人数、地点、影响道路的程度及动态情况,并灵活劝阻其到人行道或路边,以减少交通影响。对一时无法劝阻的,应冷静处理,不得与群众发生冲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避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进一步扩大。并加强路面现场管理与监控,及时向上级报告相关信息。第三章 交通事故处理的安全防护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由交通**分别按下列情形负责实施:
    (一)由最先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负责交通事故现场的先期安全防护工作。(二)交通中队**先行到达交通事故现场的,待勤务中队**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向勤务中队**移交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三)勤务中队**在交通中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期间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并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负责清理交通事故现场期间的交通安全防护工作。(四)交通中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完毕后,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装备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供勤务中队**使用;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勤务中队**负责将交通中队的全防护设施、装备送回交通中队;交通中队**返回中队后应当及时补充安全防护设施、装备。(五)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由负责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的**负责,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勤务中队**在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指派足够警力负责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明确分工,警力不足时负责向指挥中心(值班室)请求警力支援。(二)负责向有关联动部门联系救援清障事宜。(三)负责检查落实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四)根据现场和道路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五)事故处理主管领导同意保留现场的,决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六)组织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现场的**应当穿着反(发)光背心,夜间及恶劣天气能见度较低时,应当佩戴发光**,遇有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根据需要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和其他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十六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开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使用警报器;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车速,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第十七条 交通**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履行下列安全防护职责:
    (一)应当立即向指挥中心(值班室)报告现场情况。(二)根据需要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三)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挥事故车辆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五)视情采取临时**通管制措施。(六)勘查工作结束后,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第十八条 交通**到达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后,将**顺向停放在现场来车方向50米的地方,并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要及时责令当事驾驶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尾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指挥驾驶人及乘车人到路肩进行事故处理工作。确需勘查现场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随时注意其他驶来的车辆。第十九条 交通**到达事故现场后,要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划定警戒区,在现场周边设立警戒隔离带。白天在距离现场痕迹所在的车道内来车方向200米外停放**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间隔30米设置1个,派交通**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示警,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告示牌等,发光或反光锥筒应间隔20米设置1个。坡路须在坡峰(最高处)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点,须在各来车方向设置反(发)光锥桶或反光警示标志。设置警示标志时,**应当面向来车方向由远至近码放锥桶或警告标志。第二十条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由一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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