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我dnf装备评分这么低

dnf 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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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后初晨 雨后初晨

    八、虚拟物应不应保护?如何保护?采取哪种方式(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会更合理?**在游戏中拥有的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等级),我们统称为“虚拟物品”,有人也称之为“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可以说是业界的一个共识。但是,这使我想起了一件事,笔者在去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年会时,当时我们讨论虚拟物品的保护问题,有一位旁听同志说:“社会现实生活中已有太多的法律问题要解决,你们这些专家却在讨论网络上虚无飘渺的虚拟财产,那些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吗?我不知道持这种观点的人有多少。从全世界范围看,很多**已经重视对虚拟物品的立法。比如美国的《电子**禁止法》把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韩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在****、**地区的法律也明确承认“网络财产”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有多例侵犯“网络财产”的刑事判处的案例可供借鉴。有人认为,虚拟物品有保护的必要,这些虚拟物品的权属应该是属于运营商所有。因为虚拟物品是运营商创设出来的,并且附属于游戏平台的,既然游戏是运营商所有,那么唯有运营商才可以占有、使用、处分虚拟物品。我相信,作为游戏**,是不会同意这种观点的。因为,在一个游戏平台中,实际上只有**才可以使用这些虚拟物品,可以借给其他**、赠与其他**,也可在现实生活中对这些虚拟物品予以现实金钱的交易取得收益权。那么,虚拟物品应该归属于**。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已有先例。虽然**没有判例法,但判例可以作为我们参考。在2003年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李宏晨诉“红月”案)中,李宏晨因其虚拟装备被另一个**盗走,经交涉无效,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朝阳区**判决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服务商无法证明服务使用者丢失网络游戏装备丢失的原因,且无证据表明服务使用者的密码有该案证人外的其他人员知晓,因此认定服务商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陷,应对服务使用者网络游戏装备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对已查实的网络游戏装备通过技术操作进行回档。故判令被告北极冰公司在判决七日内恢复原告丢失的武器。案经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一般认为,司法机关在此已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虚拟物品具有物权的部分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不一定要附属于特定的游戏**角色而存在。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比如在游戏**角色被隔离的状态下,其虚拟物品的正常占有、使用、处分权能如发功、交易、赠送或丢弃就不应受到限制,运营商就有义务保证游戏**角色所拥有之虚拟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保持在被隔离前之正常状况。比如,即使在有充分依据对**角色进行隔离或封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让**角色有一定自由时间,让其可以处分其虚拟物品后再回到隔离环境中去呢?对虚拟物品进行保护,应该是物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还是债权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到**与运营商的权利义务问题。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虚拟物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虚拟物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当一款游戏终止时虚拟物品也就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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