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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梦 故梦

    1、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含义。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2、寻衅滋事罪从1979刑法中规定的**罪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罪名。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3、现行刑法规定的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形。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4、两院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会同最高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
    随意**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他人的;5、随意**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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