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奇兵特遣队任务54级运输船该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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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紫静 紫静

    自从公元1142年1月28日宋高宗下诏,岳飞父子屈死风波亭,八百多年以来,后世一直流传秦桧以“莫须有”罪名杀死岳飞的说法,以致于人们往往认为“莫须有”是岳飞被害的罪名,而“莫须有”罪名也成了一切冤案的代名词。然而,秦桧果真是用“莫须有”这个罪名杀害岳飞的吗?非也。实际上秦桧陷害岳飞给他扣上的罪名是谋反。他所说的“莫须有”三字其实另有所指,并非罪名。只是由于几百年来人们对这三个字的解读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成了所谓的千古疑案,才积非成是,以讹传讹产生了这么个似是而非的说法。今天,我们有必要搞清这桩公案,还历史本来面目。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先从真正**“莫须有”三字的确切含义入手。“莫须有”三字从何而来?追根溯源,源头在《宋史?岳飞传》中的一段话: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不难看出,秦桧的答话中“莫须有”三字由于被韩世忠强调而突出出来,从而广泛流传,妇孺皆知,成为几百年来人们聚讼的焦点。那么,“莫须有”三字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后人对“莫须有”这三个字的解读,就笔者阅读资料所及,大体有五种。第一,解为“或许有”,这是认可度最高的一种;第二,解为“必须有”,理由是把“必”误写为“莫”了;第三,解为“莫,须有”,系断句问题,“莫”是语气词,意为“别急,一定有”;第四,解为“难道没有”,据考证说是宋朝的习惯语;第五,解为“不须有”,即“不需要有”。论者观点是,因为根据**情势分析由于秦桧知道是宋高宗要杀岳飞,所以不需要理由,因而也不需要向韩世忠解释理由。这五种解释都是脱离整段文字只孤立地抓住“莫须有”这三个字做文章,而不是从全局着眼,分析其前言后语和内在联系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或是盲人摸象,只及其一;或是向壁虚构,主观臆断;或是繁琐考证,生搬硬套,不着边际:或是**推理,信口开河,匪夷所思。总之,基本上都是连“莫须有”所指何物都没搞清楚就妄下结论,又怎能找到正确答案?正本还需清源。看来,要想搞清“莫须有”三字的确切含义,我们必须从认真仔细地研究透这段文字入手。这段文字一开始说,岳飞被诬谋反的案子定了以后将要上报宋高宗的时候,韩世忠感到太不公平,挺身而出到秦桧那里去质问,“诘其实”。请注意这个“实”字。他追问的是岳飞有什么“犯罪”的事实证据,即实际行动。他当然不认同岳飞会谋反,但他却未“诘其罪”,没问岳飞的罪名。为什么?这是因为按照法理,罪名是由罪证支持的,没有罪证自然也就否定了罪名。所以韩世忠是要釜底抽薪。那么,对于这个问题,秦桧该怎麽回答呢?很显然,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秦桧脑子没病,思维不混乱,他就应该针对韩世忠的问题,就岳飞谋反的事实证据给出一个说法。然而,岳飞根本没有一点谋反的实际行动,怎麽回答?老**巨猾的秦桧其实早有准备,他采取避重就轻,声东击西的办法,先不正面回答岳飞有无谋反行动的问题,而是先提岳云给张宪写谋反信的事。这是怎麽回事呢?为了说清问题,我们有必要把这件事先交代一下。据学者研究(见李钟琴著《宋高宗》),秦桧从开始决定陷害岳飞到其最后被杀,其间大约半年时间。他先是唆使其爪牙万俟卨上疏攻击,后来又收买岳飞部将王俊出头诬告,再利用诬告逮捕岳家军另一将领张宪,将其屈打成招,供出所谓岳云曾给他写信,让他把**拉到鄂州**。于是以此定罪,再株连岳飞。而这封如此关系重大的“反信”后来却没有了,说是张宪看完便烧了。交代完**背景,我们再回来看秦桧的答话。秦桧说:“岳飞的儿子岳云给张宪写的谋反信语意虽然不是很明确,”说到这,很明显话只说了一半,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下面应该接着说跟这封信有关的话,尤其是句中有个“虽”字,后面更应有所呼应。然而,下边却提起另一个话题“其事体莫须有”,显然前后接不上茬,令人费解。这样,我们就不妨合理地推论,后半句应该是韩世忠在事后向人追述时省略了。这是完全可能的。本来这件事可想而知就是韩世忠说出来的,否则,别人怎会知道?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秦桧的话完全是韩世忠的转述,属一面之词。谁能保证百分之百是原话?稍有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事后追述两人相互争执的话语,人们往往情不自禁地不提或少提对自己不利的话,而多说有利于自己的话。此乃人之常情。再加上后来的传抄,就更不可能原汁原味,一字不差。比如,我们就发现,在《续资治通鉴124卷》中,同样这段文字,最后一句就表述为“莫须有三字何以使人甘心?与《宋史》不同。总之,不论什么原因,这里肯定有所省略。既然这样,我们觉得可以把秦桧被略去的后半句话合乎逻辑地补充出来,应该是:“然据此足以定谳矣。译成白话为:但是,就凭这封信完全可以定他们父子的谋反罪。这样的补充能站住脚吗?能。因为在人治的时代,在**上实行的是以言定罪。一句话,几个字,一封信,一本书都可以置人于死地。从春秋时期周厉王**止谤开始,到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以及历朝历代层出不穷的**,不胜枚举。想当年,所谓的胡风**集团案不就是凭几封私人信件定的罪吗?现代尚且如此,何况八百年前?秦桧的这句话是很厉害的,一下子就堵住了韩世忠的嘴,使他本想通过否定罪证进而**罪名的想法落了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大胆推测,韩世忠事后向别人说起这件事时,有意无意地把这句话少说了)。然后,秦桧才针对韩世忠的追问作了正面回答。你不是要我拿出岳飞谋反的事实证据吗?告诉你,“其事体莫须有。(请注意,这里的“事体”是与上文的“实”相呼应的)”翻译过来就是:“至于他们谋反的具体事实嘛,不一定要有。意思是说,既然已经根据“反信”定了罪,有没有谋反的实际行动就不重要了。有了固然好,没有也没啥关系。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了,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三字,其确切含义是“不一定(要)有”。其中“莫”字意为不,“须”为一定,而“要”字有其意无其字。仔细品一品其中的意味,我们甚至可以想象出秦桧当时说话的神情,既为堵住义愤填膺的韩世忠的嘴巴暗自得意,又要装出丞相的宽宏大度,慢条斯理地作解释,话说得很有分寸,而居高临下教训韩世忠的口气隐涵其中。这里“莫须有”为什么不能解读为“或许有”?因为如果这样说,明显显得秦桧是在支吾搪塞,是露怯,而这是不符合秦桧这个人的人物性格和整个**的环境背景的。一方面,作为**历史上数一数二的权**,秦桧其人是正尔八经的举人出身,智商,情商肯定都不低。又在官场摸爬滚打几十年,还有被金人俘获的经历,可以说到过鬼门关。早已练就了一身的阴险邪恶,虚伪狡诈和巧言令色,伶牙俐齿;另一方面,秦桧处心积虑要害死岳飞,亲自组织,亲自指挥,使出全身解数,历时将近半年才把案子搞定,所为何来?不就是为了给杀岳飞编造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同时用来堵住天下人的嘴巴吗?因此,对于韩世忠所提的这类问题,他应该早有准备,怎么会事到临头支支吾吾,说出这样模棱两可的软话来?至于把“莫须有”解释为“不须有”,即“不需要有”理由,因为杀岳飞是宋高宗的意思,因而甚至无需向韩世忠解释,这种说法就更经不起推敲了。这里,仔细分析一下,“不须有”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如果理解为只要是皇帝**就可以随心所欲,不需要任何理由,那就有一个事实无法解释。因为按照这个逻辑,要杀岳飞很简单,圣旨一下,推出午门斩首就完事了。可事实上,秦桧是绞尽脑汁,费尽心机,先后派了两拨官员审讯,折腾了快半年时间才把案子锻炼成。费这么大的事干什么?第二,如果理解为判岳飞死罪完全不需要谋反的实际行动作为证据,则不符合情理。因为按照常理,作为定罪依据的罪证,在什么情况下也是越多越好。即使是**案件,有实际行动作为证据还是更有说服力嘛。何况要杀的岳飞是一个功勋卓著,曾当过枢密副使(相当于副**长)的高级将领,单凭一封所谓的“反信”便要处死,却没有一点谋反的实际行动作为证据,理由总是不那么充足。贼人终归胆虚。所以面对韩世忠的质问,秦桧不可能气势汹汹地说出“不需要岳飞父子谋反的事实证据”这样**的话来。如果用这样的口气讲话,那就不是**臣秦桧,而是黑旋风李逵了。所以,秦桧答话中的“莫须有”,合乎情理的解读应该是有一定分寸的“不一定要有”这样的话。而韩世忠也正好抓住秦桧这个因底气不足而留有余地的“不一定要有”发出质问:“不一定要有”怎麽能让天下人心服口服?因为毕竟你证据不够充分嘛!最后,我们再回到本文的题目上来。通过前面的分析,可见《宋史》这段文字本身从头到尾没有涉及岳飞的罪名问题,里面的“莫须有”三字所指的是罪证,与罪名毫无关系。把“莫须有”说成是罪名,根本是牛头不对马嘴。所以,世上流传的所谓秦桧用“莫须有”的罪名杀死岳飞的说法从语法逻辑的角度讲明显有语病,有必要加以辨析和指出。当然,由于这一不严谨的说法毕竟流传了几百年,人们愿意继续这样讲也未尝不可。不过,在依法治国,全民普法的今天,指出其不严谨之处,应该不是多此一举。说明:本文关于“莫须有”几种解读的资料来自《北京青年报》2010年9月20日《千古疑案莫须有》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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