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看的**甜宠文,霸道腹黑攻+呆(蠢)萌受,文笔好很有爱的那种,一定要带简介,无虐哦。不要太清水的

手帐女孩 手帐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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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音 青音

    极端轻率**罪(depr**ed-heart murder)是这样一种类型的**罪:
    (1)正常人都能认识到这是无可辩解的极其轻率的行为,它有造成他人死亡 或重伤的非常高度的冒险性;(2)行为人虽然并无**或重伤的意图;(3)实际上引起了他人的死亡。关于这个罪,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是:为了定** 罪,被告人本人是否必须在主观上认识到他的行为具有巨大的冒险性。1.冒险程度。构成极端轻率**罪必须有冒险行为,但达到何等地步的 冒险行为才构成这类罪呢?冒险有三个等级:
    (1)引起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 的“不合理冒险”的行为,通常叫做“普通过失”。这是通常作为民事责任
    ① 极端轻率**罪,相似于有些**刑法中的间接故意**罪。以及有时作为刑事责任基础的一种过错类型。(2)引起伤害他人人身的“高 度冒险”的行为可以被称为“严重过失”。如果他认识到这种危险,那末这 种严重过失就叫做“轻率”。因轻率行为引起的死亡,就要负非预**人的 罪责,但还不是**。(3)对他人死活漠不关心的“极端轻率”行为可以 被称作“非常高度冒险”,因此而引起的死亡就是极端轻率**。非常高度 冒险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很可能”的关系,但还不是“必然”的 关系。如果一种冒险行为必然引起危害结果,那未行为人主观上就不能说是“极端轻率”,而是“故意”了。不合理冒险、高度冒险和非常高度冒险,这三种冒险级差也就是三种冒 险程度①。由于具体事物情况的复杂性,三者之间有时很难划出确切的界线。把一般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时出现争论是常有的事。不过有两个带有普遍 意义的可变因素是需要注意的:(1)冒险行为发生时的环境条件。同样一个 行为,由于环境情况不同而有不同意义。例如,向一个废弃了的房子的窗户 开枪和向一个新房子的窗户开枪,同样都是开枪的冒险行为,但由于具体条 件不同,冒险程度显然不同。(2)冒险行为所追求的社会效用。同样一个 行为,由于社会功利不同而有不同评价。例如,一名汽车司机为送一个危急 病人去医院抢救而在繁华街区开快车,如果撞死了人,可能不定为**罪。如果这名司机为体验开快车的惊险刺激,在行人众多的道路上开足马力,要 是撞死了人,便足以被判**罪。为判断构成极端轻率**罪决定行为的冒 险程度时,主要应当考虑上述两个变量,无法用数学概率来测定百分比。1919 年,德克萨斯州有个判决用概率来表现冒险量:死亡概率低于 1%的冒险行 为不构成**罪;死亡概率在 1%至 5%之间的冒险行为构成非**罪;死亡 概率高于 5%的冒险行为构成**罪。假定科学技术进展,有朝一日果真能 够列出一个“冒险量表”,当然是一个重大成就,不过目前还是不可能的。冒险程度虽然无法用概率来表示,但恨据上述两项可变因素,人们在生 活实践中大致形成了判定极端轻率**罪冒险程度的不成文公认标准。例如,被告人向其知道有人居住的房子开枪(1924 年纽约州判例);朝行走的 汽车开枪(1931 年肯塔基州判例);向手持点燃的油灯的人扔过去酒精瓶子(1883 年伊利诺州判例);朝路过的火车的末尾供车长执行任务用的车厢开枪(1919 年德克萨斯州判例);长时间地使劲摇晃婴儿致使不能呼吸(1956 年英国判例);被告人和被害人同在一个小屋里,被告人两次向离被害人两 公尺远的方向开枪,由于**回跳而**了被害人(1967 年特拉华州判例);等等,这些都是极端轻率行为。补充:
    2.认识到危险性。假定被告人的冒险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死亡,行为时 他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具有引起他人死亡或重伤的危险性,虽然常人在这种 情况下一般都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性,被告人是否应该定为**罪?被告人 可能是精神耗弱者,或者是低能者,或者是因醉酒而没有认识到他的冒险行 为的严重程度。大多数州对此采取模棱两可的含糊态度。例如常常表述为:被告人的行 为“表明”或“显示”或“说明”(这些都是传统术语)了他的极端轻率心 理,而并没有讲清楚被告人是否具有极端轻率心理,也没有讲清楚因为普通 人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性所以被告人也应当认识到这种危险性。① 冒险程度也称冒险量,即冒险行为产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大小。两种不同观点。著名的英国法官和刑法史学家斯蒂芬在其所著《英国刑 法史》(1883 年)一书中认为,如果一个人在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种危险性,他就不能被定为极端轻率**罪。著名美国**官霍姆斯在《普通法》(1881 年)一书中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只要常人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性,不管被告
    人是否认识,都应该定为**罪。斯蒂芬是主观说的代表,霍姆斯是客观说 的代表。这两种不同观点是和不同的刑罚理论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刑罚学说 偏重于行为,那末在这个问题上就采取客观说;如果刑罚学说偏重于行为人,那末在这个问题上就采取主观说。在当代英美**实践中,这两种观点都有 相应的判例,不过多数还是采取两可态度。斯蒂芬观点和霍姆斯观点,哪一种更可取呢?除上述刑罚目的方面的原 因外,还涉及**罪究竟要求多少罪过。一般认为,自觉 地实施冒险行为 的人在道德上比不自觉地实施冒险行为的人更坏。为了同刑罚的严厉性相平 衡,判定**罪应当要求行为人对其冒险行为性质有主观上的认识。因低能 不能认识到这种危险性而 不定**罪,并不等于可以逃避一切刑事责任,还可以定为非**罪,等等。但是,如果因自动醉酒(voluntary intoxication)而没有认识到他的冒险 行为的性质,如果他的行为直接引起他人死亡,则不能减轻罪责,仍然应定 **罪。这是因为,由于醉酒而不自觉地实施冒险行为的人在道德上比由于 精神耗弱(但是清醒)而不自觉地实施冒险行为的人更坏。因自动醉酒没有 认识到行为危险性而产生的犯罪同神智清醒的人一样负刑事责任,这从社会 政策上看是可取的。绝大多数判例都采取这种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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