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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mt》

霜千醉 霜千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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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梓语 梓语

    **人民**纪律条令
    (1990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高度的集中统一,加强**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军实施情况,制定本条令。第二条 本条令适用于**人民**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参战、参训的预备役人员。第三条 **人民**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的宪法、法律、法规;(三)执行**的命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五)执行三**律、八项注意。**人民**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三)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四)保守**和军事秘密;(五)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六)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七)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八)军容严整,举止端庄;(九)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第四条 **人民**的纪律,是建立在**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其失职行为,应当受到追究。第七条 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故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第八条 除根据**法律实施的奖惩项目外,非经**批准,**人民**所有单位均不得另立并实施本条令以外的其他奖励项目和处分项目。第九条 实施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各类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条 奖励是维护纪律的积极手段,其目的在于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主义和**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第十一条 奖励应当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同一事迹只能给予一次奖励。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和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二)三等功;(二)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上列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可酌情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酌情提前晋级;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酌情提前晋衔或晋薪金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酌情提前晋工资档次。晋衔适用于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和中士以下士兵;晋级适用于七级以下士官;晋档适用于各级职务薪金、工资第二档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晋衔、晋级、晋档只限于晋一衔、一级、一档。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二)三等功;(三)二等功;(四)一等功;(五)荣誉称号。上列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成绩突出的;(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三)遵守和维护**的宪法、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四)执行**的军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六)完成作战或作战保障任务表现突出的;(六)完成战备、执勤任务成绩突出的;(七)军事训练成绩突出的;(八)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绩突出的;(九)完成生产、施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十)履行职责,任劳任怨,钻研业务起模范作用的;(十一)抢险救灾、支援**建设事迹突出的;(十二)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成绩突出的;(十三)团结互助,尊干爱兵表现突出的;(十四)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勤俭节约成绩突出的;(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使**、**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十六)保守、维护**和军事秘密事迹突出的;(十七)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和效益的;(十八)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和**不正之风表现突出的;(十九)制止违法**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二十)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标准的,按**的有关规定奖励。第三节 奖励权限
    第十六条 对士兵实施奖励的权限。对士兵,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批准。第十七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奖励的权限。对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连、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批准。对连职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军官,科员级和专业技术十三、十二级文职干部,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批准。对营职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荣誉称号由**、**批准。[1][2][3][4]对团职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军官,处级和专业技术九、八、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级文职干部,嘉奖由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荣誉称号由**批准。对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旅可批准给予嘉奖。对师职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五、四级文职干部,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一等功、荣誉称号由**批准。对军职军官和专业技术三、二、一级军官、文职干部,嘉奖由**,三等功以上奖励由**批准。对**职以上军官的各项奖励,由**批准。第十八条 对单位实施奖励的权限
    对排以下单位,嘉奖由营,三等功由团、旅,二等功由旅、师,一等功由集团军,荣誉称号由**、**批准。对连级单位,嘉奖由团、旅,三等功由旅、师,二等功由集团军,一等功由**,荣誉称号由**、**批准。对营级单位,嘉奖由旅、师,三等功由集团军,二、一等功由**,荣誉称号由**、**批准。对团级单位,嘉奖由集团军,三、二等功由**,一等功、荣誉称号由**批准。对旅级单位,嘉奖、三等功由**,二等功以上奖励由**批准。对师级单位,嘉奖由**,三等功以上奖励由**批准。对军级以上单位的各项奖励,由中央军中委员会批准。对相当于营、团、师(旅)级的机关或业务部门的奖励,分别按照对连、营、团级单位奖励的权限执行。第十九条 奖励通常应当按级实施,因编制工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级实施。第二十条 各总部,各军(兵)种执行**的奖励权。第二十一条 相当于连、营、团、旅、师、集团军、**级的单位,分别享有连至**的奖励权。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令部、**部(处)、后勤部(处)、技术部(处)机关对直属单位、所属部门和人员,执行下一级部队(分队)的奖励权。第四节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奖励必须根据受奖者的事迹及其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正确地实施。(一)对表现比较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二)对成绩显著,有较大贡献的,应当记三等功。(三)对功绩显著,有重大贡献的,应当记二、一等功。(四)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堪称楷模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五)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的主官,应当酌情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奖励通常由领导或群众提名,经群众评议,党委(支部)讨论决定,首先实施。特殊情况下,**可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第二十五条 奖励决定可采取队前、会议或书面形式宣布,并登记存档。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应当向其家庭所在地**或入伍前所在工作单位寄发受奖通知书,并向其家庭寄发喜报。第二十七条 及时宣扬受奖者的先进事迹,在情况允许时,可召开订功授奖大会,以鼓励和教育部队。要教育受奖者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不断前进。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十八条 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第二十九条 处分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一次错误只能给予一次处分。第二节 处分的项目和条件
    第三十条 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降衔(级);(六)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七)除名;(八)开除军籍。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士官;降级不适用于一级士官。降职或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级)。第三十一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六)撤职;(七)开除军籍。上列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降职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不适用于少尉;降级不适用于最低级别;降薪金工资档次不适用于各职、级的最低薪金、工资档次。降职或降衔、降级(薪金、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一衔或一级(档)。对被撤职的军这收、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一)违**的政策和**的宪法,法律、法规的;(二)违抗命令的;(三)违反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四)作战消极,临阵畏缩,贻误战机的;(五)擅自行动,破坏协同,影响作战行动的;(六)损坏装备、公物或造成责任事故的;(七)私自出卖装备、公物、**、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的;(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和军事秘密的;(九)工作失职、消极怠工造成损失的;(十)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十一)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损害我军声誉的;(十二)私存**支、弹**、易燃易爆物品和**的;(十三)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的;(十四)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秩序的;(十五)**、**妇女,或有其他**行为的;(十六)行贿、受贿、**博、**、投机倒把的;(十七)制作、观看、保存、传播****品的;(十八)见危不救的;(十九)诬陷他人或造谣生事的;(二十)丧失立场,包庇、纵容坏人坏事的;(二十一)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二十二)打击报复、体罚部属的;(二十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侵占部属利益的;(二十四)发生问题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二十五)退休、转业、调动工作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上一页[1][2][3][4](二十六)违反有关规定滥施奖惩的;(二十七)在其他方面违反纪律的;第三十三条 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第三节 处分权限
    第三十四条 对士兵实施处分权限
    对士兵,警告由连,严重警告由营,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级)、撤职由团、旅,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由旅、师,开除军籍由集团军批准。第三十五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实施处分权限
    对排职或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警告由营,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由团、旅,开除军籍由**批准。对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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